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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說現代人很冷漠?誰說台灣人很自私?各種議題,無論阿扁到底A了多少錢、宋楚瑜到底要不要選總統、誰又殺了誰、周董的J女郎如何如何….,我們都很關心。光講還不夠,還要「集氣」,成為社會的推動力量,怎麼做很簡單,就嘛在臉書上按下一個「讚」。

 

  溫良恭儉讓-「讚!」,這種人怎麼可能會貪污,侯寬仁竟敢起訴,圍剿他,-「讚!」。因此,特別費是公款,這是共識,用來養馬小九、買女性泳衣(被告自承的事實),無所謂,拿來申報財產,也無所謂。但這跟大二剛開學就教的刑法概念不合吔,無關係,只要總支出大於總收入(「大水庫理論」)就OK啦!管它有沒有道理-「讚!」。 

 

 阿扁是魔鬼,報紙都是這麼寫的-「讚!」。用假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貪污嘛-「讚!」。至於全國政務官都有特別費,只有總統沒有,什麼道理無所謂啦!反正名稱不同就不一樣-「讚!」。可是地院一審怎會判無罪,什麼大水庫、小水庫,什麼一體適用、平等原則,不管啦,反正司法不公!-「讚!」。

 

 4歲女童被性侵,人神共憤,法官竟然認為「無法證明有違反女童意願之行為」,依較輕之刑法第227條第1項判刑,未依較重之刑法第221條第1項判刑,但4歲女童那裡會有意願之道理顯而易見,真是腦殘的恐龍法官,怒吼!白玫瑰運動!上街頭吧!-「讚!」。那知道這是最高法院一向的見解,涉及刑法於民國88年修正前,第221條規定的是「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的「強姦罪」及「姦淫未滿14歲之女子,以強姦罪」的「準強姦罪」;另第227條則是「姦淫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者」的「和姦罪」,適用上本來很清楚,強姦未滿14歲以下幼童,如果符合強暴、脅迫的強制性,構成「強姦罪」,如果沒達到上開強制的程度,或者基於幼女的「同意」,不用探討女童有無意願,就歸入「準強姦罪」。但刑法修正後,強姦罪改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強制的標準降低了),準強姦罪刪除了(此部分蠻關鍵的),第227條改為「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及「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依照條文文義、體系及立法解釋,本案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判刑,其實有所依據,只是量刑是否太輕容有討論餘地,如果還是認為依第227條第1項論處較妥,應透過修法加以解決。然而,不適用「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的條文,即可推論「沒有違反女童的意願」,接著就是女童那有性自主意願的質疑。好複雜呦!你沒看懂,我也講不清楚,無所謂,反正罵那些法官是恐龍的人那麼多,表示贊成也很容易,就...按下一個「讚」。

 

 最高法院法官適用幾十年「舊見解」,自己從來沒有意見,也沒有想過要變更,現在被罵了,誰願意承認自己就是恐龍,於是開個研討會,決議推翻原有竟見改採「新見解」,從善如流嘛-「讚!」。至於為何改?到底是以前錯還是現在錯?是否符合刑法理論?太複雜了吧,何必再探討呢?反正結論大家喜歡-「讚!」。

 

 總統提名最高法院邵燕玲為大法官,經媒體批露她是該案上訴至最高法院之審判長,天哪!大恐龍來當大法官還得了,當然要大加撻伐一番-「讚!」。可是這是最高法院向來的見解,也不是邵法官所獨創,她也只是當時主流見解的其中一庭的庭長,罵她恐龍實在太沈重。局外人不懂也就算了,司法院長不知道嗎?哈佛畢業的總統不知道嗎?司法院長沒告訴他嗎?但我們的總統不堅定自己的立場,並向社會大眾解釋清楚,只怕火燒到自己,也不管邵燕玲當了340年法官的自尊,立即撤換,並道歉說如果知道她是該案的審判長就不會提名她了。哈!大家來按「讚」,總統也來摻一腳。

 

 江國慶被槍決多年,突然說是被冤枉的,另一個智商不到70的許榮洲被收押,殺錯人了,軍方可惡,總統去江家道歉,為江國慶平反-「讚!」。至於該案迄今還沒調查清楚,不幸女童到底被誰殺了,還在一團迷霧之中,原來參與偵查審判的軍方人員如何懲處,也不重要了;總統不是法官,沒有看過相關卷宗,還沒等到再審判決出爐前就搶著到被害人家裡道歉,說什麼「社會平反」,嘿嘿!誰說我們按「讚」沒有作用?軍方之後也行禮如儀地來一個無罪的再審判決,是否受到總統為江家的「社會平反」所影響,也不用深究了。至於許榮洲嘛…nobody ,反正不會判死刑,否則有可能變成下一個江國慶,但姦殺女童何等滔天大罪,如此罪大惡極檢察官只求刑12年,擺明關個幾年就沒事了,反正他有性侵害前科,智商又低,又有什麼關係?至於殺錯人部分,要賠國家盡量賠,圓滿落幕,皆大歡喜-「讚!」。

 

 關心國家社會很重要,參與其中很容易,就按一個「讚」。疑,這是什麼logo?「台灣加油讚」,這當然要再按一個「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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