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想說小孩子年紀還小,什麼事都不太懂,大人的言行就可毫無忌憚,其實小孩子觀察力可敏銳呢,再加上他們的記憶力超強,我們大人的行為,特別是"特殊"的言行,會存在他們的腦中,很久、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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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讓市容變美麗,居民換得價值高的新屋住,多好啊!這是大家原有的印象與初步想法。沒想到台北市士林區王家不願加入都市更新案,遭台北市政府強制拆除房屋,透過警方強力驅離屋主、抗議民眾,而怪手機具無情地拆除房屋磚瓦的畫面,經報章媒體一再播放,引發社會大眾一片嘩然,成為近日新聞的熱門話題,也讓社會大眾反思--人民的財產可以因為多數決就被? 犧牲掉嗎?

 

有關的報導、評論,包括都市更新相關法制的偏差、王家最初消極態度造成權利的喪失、台北市政府強制執行的粗暴、建商的貪臠行徑…等等文章,已經很多了,我也不是專家,這些就不用重覆討論了。只是對於台北市政府引為強制執行合法性的行政法院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8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拜讀後產生一些疑問,但這部分好像沒有人討論到,因此提出自己的一點想法。

 

首先應對本件王家都更案的背景事實作一些初步瞭解:台北市政府於民國91年10月28日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公告劃定「士林區‧前街、後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並於96年5月1日核准訴外人賴OO申請之事業概要。嗣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揚建設公司)擬擔任實施者,於97年1月4日舉辦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在取得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73.68%及其所有面積77.83%同意,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72.34%及其總樓地板面積79.90%同意,符合同意比例門檻後,報請台北市政府核定;台北市政府續辦理公開展覽30日,並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後,將全案提請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修正後通過,台北市政府於是核定准予實施者即樂揚建設公司實施本案。王家等不願所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納入上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之範圍內,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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