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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過年前延續至過年後之新聞「菲律賓將我國14名詐欺犯遺送至中國」,日前報載有某律師認為我國無偵審權之觀點,恐有誤會。

 

 該律師認為依刑法規定,我國人民在國外犯罪,除非內亂、外患等特殊罪行,否則須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重罪我國司法才有權偵查、審判,而遭菲國逮捕的台灣詐欺犯,其刑責為5年以下之罪,故我方沒偵審權。刑法固然有以上的規定沒錯,但其前題是我國人民在「國外」犯罪,方有上開條文之適用;然本案犯罪發生地在中國大陸(犯嫌在菲律賓打電話向中國人民實施詐騙,中國為結果地,亦屬犯罪地),在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下,中國大陸仍為我國固有領土,有關海峽兩岸法律上的糾紛,應先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而非直接適用刑法之規定。 

 

 上開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第75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準此,台灣人民雖在中國犯罪,被害人縱全為中國人,我國仍可依法偵查、審判。

 

  因此就這個案件,台灣、中國、菲律賓三方均有審判權,當菲律賓放棄其審判權,基於國籍管轄原則,自應將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嫌疑犯遺返台灣,其將14名台灣嫌疑犯全部引渡給中國,嚴重侵害我國主權,自然引起軒然大波。

 

 但菲律賓錯了嗎? 

 

 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不但包括中國全部,連蒙古也是我國的領土;而前述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明文我國包括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因此我們與中國都主張兩岸均屬一個中國,但就外國人的觀點,中國會是指我們台灣嗎?如果我們政府能夠設法突破法律上的束縳,對外努力宣揚台灣的主體性,國際社會或能體會我們台灣欲成為獨立國家的意願,偏偏我們不爭氣的總統,大年初五的新春談話還要我們以後要稱對岸為大陸,不可以稱呼中國。唉!可知溫水煮青蛙的道理嗎?再這樣下去

 

  既然我們同屬一個中國,只是一邊是大陸地區,另一邊是台灣地區,菲律賓說犯嫌引渡給中國,之後你們兩岸再自行協商…這樣子,菲律賓何錯之有?

 

【原文寫於 2011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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