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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一:


爰審酌被告於前既有竊盜、搶奪之前科紀錄,其年輕力壯,竟不思努力工作賺取正當酬勞,甫於991222出監後,又再度以相同手法,以竊盜、搶奪方式取得他人財物,危害社會秩序非淺,且以騎機車拉扯被害人皮包,置被害人身體安全於不顧,影響被害人在外活動之安寧,更造成被害人心靈上之恐懼,惡性不輕;又被告於本院訊問、審理時謊稱係遭地下錢莊追債而犯下上舉,蓋倘若如此,何以於警詢時陳稱:搶奪所得之3300元我已經花用剩下135元等語(見偵卷第8頁),並於偵訊時陳稱:3300元我拿去花用,買吃的東西和750元的遊戲點數等語(見偵卷第63頁),對於積欠地下錢莊一事卻隻字未提尤見,兼衡其之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具狀表明悔悟之心,酌以時下當紅偶像劇,犀利人妻謝安真於劇中所言「有人努力是因為害怕失去,有人努力是因為自覺不足,也有人努力是因為沒有退路,不管驅使你們進步的動力是哪一種,唯一不變的,就是努力」冀被告能發自內心改過自新,努力向上提升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判決二:


此種行徑,姑不論被告平日對於孝道之奉行「幾近於零」已可非議(參弟子規總敘:「弟子規,聖人訓,首孝弟」),卻反而還負面地進一步三番兩次對父母親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一開始係以寶特瓶丟擲,其後分別則用台語三字經辱罵、腳踹屋內桌椅、咆哮、恐嚇等方式加害其父母雖說人無法選擇父母,但父母既然自幼含辛茹苦養育長大,即是一種「超乎理性世界」的恩情,此一恩情雖難報(父母則未必有報恩之期待),但為人子女者至少應知所反哺,「入則孝:父母呼,應勿緩,父母命,行勿懶,父母教,須敬聽,父母責,須順承」應是敦倫盡份最基本的原則(併參周杰倫「聽媽媽的話」:聽媽媽的話,別讓她受傷),這種起碼的要求,對被告而言並不過份,然被告每次對雙親暴力相向之原因,竟均是因為年青力盛卻無工作,乃向地下錢莊、當舖及他人借錢四處花用殆盡,無力償還欠款後,反伸手向雙親索討,索討不成則施以家暴,此一犯罪之動機及目的並不可取。」 

 

初看到以上判決,不禁噗哧一笑,心想判決書怎麼淪落至此?不過再想想,如果判決書為了訓勉被告,寫一些「孔子說」或「尼采說….」,我想被告連看都不看就丟到垃圾桶了,而這種另類判決搞不好能吸引被告閱讀。因此,這種判決不好嗎?很難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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