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人文隨想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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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y 10 Thu 2012 20:30
  • 無題


 

謝謝妳!我心愛的...,謝謝妳這些年來的陪伴,是時候要與妳分離了。

我終究是一個凡夫俗子--


僅管妳還是好好的,但我還是如同芸芸大眾...追逐新的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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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讓市容變美麗,居民換得價值高的新屋住,多好啊!這是大家原有的印象與初步想法。沒想到台北市士林區王家不願加入都市更新案,遭台北市政府強制拆除房屋,透過警方強力驅離屋主、抗議民眾,而怪手機具無情地拆除房屋磚瓦的畫面,經報章媒體一再播放,引發社會大眾一片嘩然,成為近日新聞的熱門話題,也讓社會大眾反思--人民的財產可以因為多數決就被? 犧牲掉嗎?

 

有關的報導、評論,包括都市更新相關法制的偏差、王家最初消極態度造成權利的喪失、台北市政府強制執行的粗暴、建商的貪臠行徑…等等文章,已經很多了,我也不是專家,這些就不用重覆討論了。只是對於台北市政府引為強制執行合法性的行政法院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8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拜讀後產生一些疑問,但這部分好像沒有人討論到,因此提出自己的一點想法。

 

首先應對本件王家都更案的背景事實作一些初步瞭解:台北市政府於民國91年10月28日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公告劃定「士林區‧前街、後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並於96年5月1日核准訴外人賴OO申請之事業概要。嗣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揚建設公司)擬擔任實施者,於97年1月4日舉辦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在取得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73.68%及其所有面積77.83%同意,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72.34%及其總樓地板面積79.90%同意,符合同意比例門檻後,報請台北市政府核定;台北市政府續辦理公開展覽30日,並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後,將全案提請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修正後通過,台北市政府於是核定准予實施者即樂揚建設公司實施本案。王家等不願所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納入上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之範圍內,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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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說現代人很冷漠?誰說台灣人很自私?各種議題,無論阿扁到底A了多少錢、宋楚瑜到底要不要選總統、誰又殺了誰、周董的J女郎如何如何….,我們都很關心。光講還不夠,還要「集氣」,成為社會的推動力量,怎麼做很簡單,就嘛在臉書上按下一個「讚」。

 

  溫良恭儉讓-「讚!」,這種人怎麼可能會貪污,侯寬仁竟敢起訴,圍剿他,-「讚!」。因此,特別費是公款,這是共識,用來養馬小九、買女性泳衣(被告自承的事實),無所謂,拿來申報財產,也無所謂。但這跟大二剛開學就教的刑法概念不合吔,無關係,只要總支出大於總收入(「大水庫理論」)就OK啦!管它有沒有道理-「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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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一天繁忙的工作,下班後觀賞一點體育運動節目是我的嗜好,因為內容有趣,又不用花太多腦力,有種放空的感覺。不過,觀賞體育節目仍須具運動員敏銳的觀察力和矯捷的動作,以防範小小spy的通風報信,當發現有嚴厲的眼光向我射來,須及時關掉電視,否則會吃不完兜著走!

 

 所有的體育運動節目,我最喜歡看棒球,因為棒球隊員的組成有投手、補手、內野手、外野手、打擊手等等,角色豐富、各司其職,比賽過程高潮迭起、勝負難料,話題性十足。而且它的不確定因素很多,例如王牌投手突然失常被打爆、強打者莫名熄火、裁判對於一個應該是好球的投球誤判為壞球,打擊者躲過被三振的危險,結果下一球就揮出逆轉比賽的全壘打….,其過程峰迴路轉,吊足觀眾胃口,比坐雪霄飛車更為緊張刺激。尤其棒球球速飛快,電光火石之間根本來不及反應,球員在動作之前,須事先預測對手可能的動作,經歷一翻爾虞我詐的較勁,常有一個預測錯誤即全盤皆輸的結果發生,因此球賽結束後常有「早知如此何必當初」或「如果時光能夠重來」的感慨,這不就是人生?加上比賽過程中常出現一位扭轉戰局的強者或與勝利擦身而過的悲劇人物,滿足了人們對於英雄的崇拜及經歷悲劇的震撼。因此,每看完一場棒球賽,就好像看了一部扣人心絃的電影,心靈也接受人生不斷面臨抉擇的洗禮!

 

 最近,NBA總冠軍賽剛結束,達拉斯小牛隊擊敗邁阿密熱火隊,贏得隊史首座總冠軍!當小牛隊Nowitzki 終場前幾秒投進關鍵的3分球,我不禁握拳喝彩:「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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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一:


爰審酌被告於前既有竊盜、搶奪之前科紀錄,其年輕力壯,竟不思努力工作賺取正當酬勞,甫於991222出監後,又再度以相同手法,以竊盜、搶奪方式取得他人財物,危害社會秩序非淺,且以騎機車拉扯被害人皮包,置被害人身體安全於不顧,影響被害人在外活動之安寧,更造成被害人心靈上之恐懼,惡性不輕;又被告於本院訊問、審理時謊稱係遭地下錢莊追債而犯下上舉,蓋倘若如此,何以於警詢時陳稱:搶奪所得之3300元我已經花用剩下135元等語(見偵卷第8頁),並於偵訊時陳稱:3300元我拿去花用,買吃的東西和750元的遊戲點數等語(見偵卷第63頁),對於積欠地下錢莊一事卻隻字未提尤見,兼衡其之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具狀表明悔悟之心,酌以時下當紅偶像劇,犀利人妻謝安真於劇中所言「有人努力是因為害怕失去,有人努力是因為自覺不足,也有人努力是因為沒有退路,不管驅使你們進步的動力是哪一種,唯一不變的,就是努力」冀被告能發自內心改過自新,努力向上提升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判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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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過年前延續至過年後之新聞「菲律賓將我國14名詐欺犯遺送至中國」,日前報載有某律師認為我國無偵審權之觀點,恐有誤會。

 

 該律師認為依刑法規定,我國人民在國外犯罪,除非內亂、外患等特殊罪行,否則須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重罪我國司法才有權偵查、審判,而遭菲國逮捕的台灣詐欺犯,其刑責為5年以下之罪,故我方沒偵審權。刑法固然有以上的規定沒錯,但其前題是我國人民在「國外」犯罪,方有上開條文之適用;然本案犯罪發生地在中國大陸(犯嫌在菲律賓打電話向中國人民實施詐騙,中國為結果地,亦屬犯罪地),在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下,中國大陸仍為我國固有領土,有關海峽兩岸法律上的糾紛,應先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而非直接適用刑法之規定。 

 

 上開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第75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準此,台灣人民雖在中國犯罪,被害人縱全為中國人,我國仍可依法偵查、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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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課稅原則,其意是全體國民原則上均有義務繳納稅捐,因此國民不論其性別、年齡、身分、職業,也不論其黨派、種族與宗教,只要有稅捐負擔能力,均應繳納稅捐給國家,這是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理至明。準此,軍人及國中小學教師免稅之規定(所得稅法第4條),明顯地違反上開稅法基本原則,但此制度施行了數十年,最近才可望修正。

 

 

 在此浮現了一個問題:在老K一黨專政的時代,行政權凌駕一切權力之上,連老蔣都能直接在判決書上批示「此人判刑不得少於十年!」;而立法院是由不經改選之立法委員(代表中國大陸各省)組成萬年國會,法案及預算審查均採行包裹表決,形同行政機關之立法局,整個黨國機器要怎麼做,就怎麼做,毫無困難。如果當時認為軍人及國中小學老師薪水太低,無論透過修法或行政權之作用調整薪資即可,何須甘冒違反上開稅法基本原則的罵名,以此迂迴方式實質調整其薪水?現在欲修法的前題不就是「繳多少補多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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